[转]致敬!司法院大法官…
星期一, 06月 23rd, 2008作者:沈宇哲
原标题:中华民国扫除党禁最后一道障碍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6月20日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释宪文。大法官认为,中华民国《人民团体法》第二条中“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之规定将成为主管机关审查人民政治言论内容的保护伞,其立法主旨与《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不合,裁定该法违宪,应自释宪文公布之日起失效。
一、大法官攻克党禁最后一关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会有如此裁决,一切得从1998年说起。那一年,蒋介石的文胆陈布雷之孙陈师孟向台北市社会局申请成立“台北市外省人台湾独立促进会”,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动台湾独立建国”为宗旨,结果遭社会局认定与《人民团体法》规定不符驳回申请,陈师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台湾最高行政法院终审判决陈师孟败诉。这才有了向司法院申请大法官解释宪法,运用下位法涉嫌抵触中华民国最高法律的途径进行抗辩。经过十年漫长等待,大法官的一锤定音为中华民国民主宪政再立一块丰碑。
其实,1998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已经对一部重要法律的违宪争议作出过裁定,当初大法官对国民党政府制定的《集会游行法》中授权执政者可以事前对集会、游行之政治言论进行审查,并对《集会游行法》中“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裁定违宪。由于当时仍是国民党执政,大法官的释宪判决突破了解除戒严后的重大政治禁忌。如果说,十年前大法官摘除了游行示威者的“违法”标签,那十年后的今天,大法官的释宪宣告中华民国境内自此可以成立共产主义政党,并从宪法的高度消除台独等一切主张国土分裂政党的政治壁垒。
不但主张台独之政治团体可以正大光明的成立,就连金门、马祖、澎湖或其他本岛县市要求脱离中华民国自行独立也在被宪法许可的范围内,但暴力和恐怖组织除外。这是自蒋经国解除党禁、报禁之后又一重大宪政举措,并从根本上废除执政者钳制人民政治言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力基础。
二、威权时代匪谍、台独重则死刑
蒋氏父子长期奉行“反共又反独”的铁腕政策,党国体制下臭名昭著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和《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在白色恐怖年代为国民党政权残忍镇压,巩固统治地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一度超越《中华民国宪法》成为威权时代压制人民思想,情报特务系统制造冤狱的重要法律基石。这其中,疑似共匪的外省人一律处决,走向台独道路的本省人采取流放国外等柔性镇压措施分而治之。
现任行政院长刘兆玄也曾坚决抵制过国民党政权借查禁台独之名,钳制言论自由。1991年5月1日李登辉政府宣布终止“动员勘乱时期”,但只过了八天,法务部调查局在国立清华大学侦破史明独立台湾会在台组织,逮捕“独台会”骨干,指控该组织预谋在台湾发动武装革命。时任清华大学校长的刘兆玄虽反对台独,但基于保护学生言论自由及抗议调查局擅自闯入大学校园抓人的粗暴行动的立场,与调查局进行抗争。事件最终在5月15日酿成全台许多高等学府宣布罢课,大学生们汇聚于台北车站静坐抗议。5月17日立法院通过废除惩治叛乱条例,“独台会”骨干获得交保;1991年5月20日,知识界、社运界与民进党发动万人游行抗议,要求军警特退出校园;同年5月24日,与惩治叛乱条例有关的检肃匪谍条例也被废除。
“独台会”案最终以1992年5月立法院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删除阴谋叛乱罪处罚,在法律上彻底落实思想自由、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收场。 (more…)


